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1号 原告:李剑铭,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广宗县爱贝瑞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镇张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1MA0D9U4EXN。
责任人:刘荣法。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李剑铭为与被告广宗县爱贝瑞儿童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剑铭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剑铭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