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38号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399号东南院5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匠致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皇城十六街57、59、61号。
法定代表人:施卓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匠致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永康市匠致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