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092号原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CNG)行业协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2单元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000504031302G。
法定代表人:傅相文,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川,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环福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530号5幢(调教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WXA995。
法定代表人:蔡纪兰。
原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CNG)行业协会与被告重庆环福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CNG)行业协会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CNG)行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CNG)行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CNG)行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