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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行与深圳梦琪达科技有限公司、谢五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413号
案件名称刘权行与深圳梦琪达科技有限公司、谢五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权行;深圳梦琪达科技有限公司;谢五娘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13号原告:刘权行,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梦琪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扬美村石背路11号德众工业园B栋4楼。

法定代表人:谢五娘。

被告:谢五娘,女,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梦琪达科技有限公司、谢五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8、名称:USB读卡器(IHUB-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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