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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朗银、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执4252号之一
案件名称朱朗银、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朗银;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4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朗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大发路27号龙璧工业园18栋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G。

法定代表人:李柏杨。

申请执行人朱朗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23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限制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

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

2020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书》《执行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依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80000元,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2020年4月15日,本院从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

2020年4月20日,本院已将该款项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限制;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阿里良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的冻结;

三、本院(2019)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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