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三个尘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260号中试车间(I)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7711L。
法定代表人:俞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7号天贸大厦9层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063568。
法定代表人:孔海雁,总经理。
被执行人:孔海平,男,1986年1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三个尘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孔海平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孔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002元[其中代理费180000元,利息损失89669元(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迟延履行利息4378元(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案件受理费2445元,保全费1720元,执行费379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海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77837元[其中代理费180000元,利息损失89669元(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迟延履行利息4378元(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执行费379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