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6002号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望航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三路28号7栋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林俊英。
经营者林俊英。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望航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