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472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华,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