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金成标准件经营部、武汉犇鑫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30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金成标准件经营部、武汉犇鑫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金成标准件经营部;武汉犇鑫旺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0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金成标准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烽火机电大市场C2-20,经营者高猛其。

被告:武汉犇鑫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C8栋29号。

法定代表人:高改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金成标准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应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武汉犇鑫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