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2号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塔那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煌章。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塔那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