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30号原告:郭晓林,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才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霞林居委会荔城南路****4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
法定代表人:张丽香,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艾力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海岸时代**2916社会信用代码:×××U58。
法定代表人:张丽香,总经理。
原告郭晓林与被告莆田市才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力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16××××.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郭晓林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35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