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老王集农机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西街。
投资人:张中锋,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柘城县中锋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贡酒厂西侧投资人:张中锋。
一审被告:张中锋,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诉人柘城县老王集农机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柘城县中锋加油站及一审被告张中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柘城县老王集农机加油站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柘城县老王集农机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柘城县老王集农机加油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上诉人柘城县老王集农机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