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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雷士照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雷士照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雷士照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6号原告: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雷士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芜湖雷士照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雷士光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雷士照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辰熙智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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