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46号被执行人:珙县巡场蓉城院坝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新桥街四季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4XTMY93。
经营者:邓婉君。
被执行人珙县巡场蓉城院坝火锅店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珙县巡场蓉城院坝火锅店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珙县巡场蓉城院坝火锅店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