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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伦与东莞市沂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395号
案件名称刘伟伦与东莞市沂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伦;东莞市沂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1395号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醒,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沂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1与被告东莞市沂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醒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ZL**************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体式温度可控电烙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的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与原告专利权外观近似甚至相同的产品。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不是被告制造和销售的;

2.在原告申请涉案专利权之前,涉案外观设计已在市场上广泛销售和应用并成为电烙铁行业的通用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体式温度可控电烙铁”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3年4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涉案专利最新缴费时间为2019年3月6日。

涉案专利产品为用于焊机原件及导线的电子制作及电线维修工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是主视图。

涉案专利视图见附件一。

2019年1月25日,原告的代理人在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登陆1688网站上公司档案、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信息均显示为被告的网店,在店铺内搜索“电烙铁”,查看名称为“厂家直销110V电烙铁套装220V60W可调温烙铁英规焊接套装”的商品,页面显示该商品单价15元、三种型号共计有15917件可售,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

原告代理人支付83元购买了220V/60W中规的该产品5个,并留言要求开具收据或发票。

订单信息处的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为被告。

2019年1月28日,原告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收取了信丰物流快递一件,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卢某1,公司名称为“科盛电子”,箱内有带包装盒的产品5个及“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收据”1张,收据上没有单位盖章。

随后,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作出(2019)粤莞东莞第003703、00433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庭审中,当庭拆封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的产品可见,包装盒正面标注有“沂辰电子工具全球供应商”字样,背面标注有“公司:东莞市沂辰电子有限公司”字样。

原告主张该产品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主视图上比涉案专利多了散热孔的设计。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附件二。

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网站企业简介页面打印件、该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页面打印件,网页信息显示该公司1993年成立,研发了烙铁焊接等多种焊接工艺技术;

2.煤矿安全监控论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标题为“出907手柄,937焊台,WDS81焊台,电批,离子风机,T12焊咀,936焊台(2633字)”及附图的帖子;

3.环球贸易网网页打印件两组,分别显示有“HAKKO907焊台手柄手柄轻巧长时间使用不会感觉到疲劳”和“快克QUICK-969A焊台手柄进口铁芯”的产品,发布时间均为2012年8月13日,该两个页面上均附有相关图片;

4.页面显示上传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的一乐电子论坛上的帖子,标题为“出白光936焊台…”并配有图片;

5.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第26286号《公证书》,显示有以下操作:(1)被告代理人于2019年10月14日查看环球贸易网标题为“HAKKO907焊台手柄手柄轻巧长时间使用不会感觉到疲劳”和“快克QUICK-969A焊台手柄进口铁芯”的页面,两个页面均显示发布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

被告代理人以账号登录环球贸易网并查看“产品管理”项下“已发布”栏目,显示标题为“907A焊台及手柄”的更新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并附有图片一张,但点击管理试图进行编辑时,提示信息处显示“此信息发布已经超过1天,不可再修改”。

(2)进入并查看“煤矿安全监控论坛”中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阅读次数897、标题为“出907手柄,937焊台,WDS81焊台,电批,离子风机,T12焊咀,936焊台(2633字)”的帖子,该帖子末尾显示编辑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

登录该网站并查看“查看我的帖子”项下有标题为“907A(20字)”、时间为“今天”以及标题为“907A焊台手柄(60字)”、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的帖子各一个,“907A焊台手柄(60字)”帖子的原有信息处显示有标题、时间、阅读次数、发信人等内容,详细信息处空白,帖子末尾显示于2019年9月26日编辑,点击页面上的“编辑”后显示“对不起,该帖子禁止编辑。

可能已超过编辑时限或是精华帖”。

再返回查看标题为“907A(20字)”的帖子进行编辑后,详细信息处显示了具体的编辑内容、时间和操作人。

被告主张该公证书记录的内容足以证明被告提交的环球贸易网和煤矿安全论坛上显示的相关信息的时间无法进行编辑或虽可编辑但亦会留下时间记录等痕迹。

以上证据2-4附图见附件三。

另外,被告还出示了针对涉案专利的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费回执一份,但目前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尚无结果。

原告认为,仅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费回执予以认可,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确认,证据2-4中的图片是否可以修改无法确定,且该3份证据中的产品均没有温度调控按钮,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差异,证据5公证书不能证明相关网页内容和图片在发布后不能进行编辑或更新。

关于合理开支和经济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请求由本院酌情认定。

另查明,被告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电子产品、照明灯具、五金塑胶制品、通用机械设备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为专利号ZL**************、名称“一体式温度可控电烙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3.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4.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电烙铁,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认定二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本案中,被告要求以煤矿安全监控论坛显示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标题为“出907手柄,937焊台,WDS81焊台,电批,离子风机,T12焊咀,936焊台(2633字)”的产品图片、环球贸易网标题“HAKKO907焊台手柄手柄轻巧长时间使用不会感觉到疲劳”和“快克QUICK-969A焊台手柄进口铁芯”的产品图片,以及页面显示上传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的一乐电子论坛标题为“出白光936焊台…”的产品图片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

经审查,1.被告提交的(2019)粤广南第26286号《公证书》显示煤矿安全监控论坛上会保留编辑痕迹,且超过一定时间后即无法对帖子内容进行编辑,因此被告提交的显示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标题为“出907手柄,937焊台,WDS81焊台,电批,离子风机,T12焊咀,936焊台(2633字)”的煤矿安全监控论坛网页的图片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该图片可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文件,将之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把手上有温度调节旋钮,论坛图片上没有该旋钮,除此之外二者无实质性差异;

2.被告提交的环球贸易网标题“HAKKO907焊台手柄手柄轻巧长时间使用不会感觉到疲劳”和“快克QUICK-969A焊台手柄进口铁芯”的页面均显示发布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且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信息发布超过一天后即无法对信息进行修改编辑,因此该两个产品页面显示的发布时间2012年8月13日可以认定为页面图片的公开时间,该时间亦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该两份网页所附产品图片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文件,将之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把手上有温度调节旋钮,两个网页的产品视图上均没有该旋钮,除此之外无实质性差异;

3.一乐电子论坛标题为“出白光936焊台…”的产品页面显示上传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论坛上的图片上传后未经过修改或无法修改,故不足以认定该论坛的图片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不能将其作为现有抗辩的对比文件进行比对。

综上,被告提交的煤矿安全监控论坛和环球贸易网共计三项对比文件与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上无实质性差异,被告据此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虽然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证明相关网页和图片在发布后无法进行修改或编辑,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见,原告代理人在公司档案、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信息均显示为被告的网店内购得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纸上有“沂辰电子工具全球供应商”字样,结合被告研发产销通用机械设备等的经营范围,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制造、销售的。

虽然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因此被告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侵害涉案专利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伟伦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伟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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