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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天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266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天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金乡镇天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66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镇天桥超市,住,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道南段路西/div> 经营者:刘全福。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乡镇天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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