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3711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南水镇浪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6。
法定代表人:邱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昌、林位勤,均系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6T。
法定代表人:黄紫霞。
被申请人:黄紫霞,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申请人:钟学伟,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黄紫霞、钟学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黄紫霞、钟学伟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
2019年4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114民初3711号民事裁定书,额度冻结了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赤坭支行(账号44×××67)、黄紫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赤坭支行(账号62×××71)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现申请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黄紫霞、钟学伟银行存款1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