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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与庄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与庄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庄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98号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科技创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川,男,汉族,1954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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