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98号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科技创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川,男,汉族,1954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