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4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仕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5。
法定代表人:袁毛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异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方锦红。
被告:深圳市鹰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
法定代表人:袁毛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异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深圳市鹰都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叶片隐藏式吊扇灯”。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