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速海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490-1494号
案件名称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速海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速海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90-1494号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詹爱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速海玩具厂,经营场所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高裕成。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联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速海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本五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畅联公司将每案的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

后原告畅联公司于2020年4月8日针对本五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原告畅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五案每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每案已预交3300元,每案退回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3275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