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44号之二原告:林伟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都,男。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唐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豫01知民初144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唐都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3月30日,林伟斌以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唐都的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伟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都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