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刑更202号 罪犯纪荣足,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高中文化。
现在泉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203刑初第6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荣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泉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纪荣足予以减刑五个月。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荣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获得考核积分1248.9分,表扬2次。
另查明,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纪荣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荣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丰源 审判员丁美芳 审判员任贵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璐娟 附注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