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03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毅锋、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敬瑞,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鸿鸿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陈敬瑞。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敬瑞、广州市荔湾区鸿鸿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粤0103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本案执行费80元。
本院于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敬瑞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粤A×××**)(查封期限2020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因上述车辆使用情况未明,暂未能处理。
本院经向有关证券、银行、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陈敬瑞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鸿鸿百货商店进行搜查,均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消费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