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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力深、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执370号
案件名称谢力深、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谢力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力深,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

申请执行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力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本院(2019)粤0103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2元。

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向有关证券、银行、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消费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粤0103执3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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