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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3363号
案件名称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33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新生村**门面**。

经营者:张显锋,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向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经营者:张显锋)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应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在该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和通融食品店(经营者:张显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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