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执418号临邑县临盘文勇水泥制品销售处(经营者:于文勇)与被执行人禹城市辛店镇宏顺水泥制品厂、王吉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2090元,其中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