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03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志,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木子饰品创意生活馆,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469号汇华广场C座一层01-08号。
经营者:李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桥西区木子饰品创意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