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该公司董事郑某。
被执行人岳阳楼区奇家岭理工南院快乐购物超市,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学院路516号。
经营者严某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楼区奇家岭理工南院快乐购物超市、严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执1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