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33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正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麻篷村。
法定代表人:朱琼巧。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系被告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正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