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23号 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炳杉,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鹿丙领诉被告叶炳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鹿丙领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丙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