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茜施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北159号恒路E时代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刘素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先娟,女,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深圳市茜施尔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先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该案系仲裁案件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灵宝市,案件执行标的较小。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执行,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指定深圳市茜施尔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先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