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5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对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豫见物美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豫01知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中“(2019)豫01知民初65号”补正为(2020)豫01知民初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