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898号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A22栋。
法定代表人:曹治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A栋340室。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普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江苏普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6日,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