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4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硕,曾用名王佩,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为:王硕罚金30万元。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硕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2020年1月21日至5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4次。
冻结其银行账户6个,从中扣划存款31586.22元。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硕名下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
四、调查2020年5月19日,本院到王硕的居住地调查和走访,通过与该村支书田东江电话联系,了解到温聪敏(王硕的母亲,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家从山里迁来,家里做点小生意,温聪敏的丈夫王卫东在外打工,平时家里无人。
本院即与王卫东取得电话联系,告知其协助王硕、温聪敏履行财产刑的相关事宜,王卫东表示家里无力协助履行。
本院又经线上调查,了解到王硕家有父母亲和一个妹妹四口人,其父亲王卫东曾经营一开水厂,母亲温聪敏开有一家农资门市,妻子从事商场导购工作,妹妹在读中学,后来王硕与其母亲温聪敏因销售假冒农药而案发。
五、查关联案件经搜索,王硕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5月12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王硕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硕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王硕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王硕的财产刑已执行31586.22元,尚有268413.78元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硕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硕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中王硕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硕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