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01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县江背镇杰展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朱家桥社区桥上组43号。
经营者陈伟,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江背镇杰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