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9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洛社镇联中手机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杨市镇人民东路3号。
经营者:张晓业。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联中手机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