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元宝区金合箱包大全。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元宝商业城一楼88-89号。
经营者:曲丽萍,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系曲丽萍外甥女),女,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元宝区金合箱包大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已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