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4895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樟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
委托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曼咔私厨饭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惜字公庄73号。
经营者周曼军,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曼咔私厨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曼咔私厨饭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