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83号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
被告:威海铸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沧口路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艳喆。
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与被告威海铸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777有限公司(THREESEVENCO.)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