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成双,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成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2020年5月12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