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4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鑫瑞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190号生产资料市场众达金属储运公司4排28号。
经营者:张红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鼓楼区鑫瑞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