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1539号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贵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美,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俊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健,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琰,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2020年4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