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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223号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尚明大厦1605房。

法定代表人:何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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