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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义县大乐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安义县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2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义县大乐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安义县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大乐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安义县大润发时代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62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义县大乐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迎宾大道为邦理想大酒店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8KGA49R。

法定代表人:黄礼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义县大润发时代超市,经营场所:南昌市安义县迎宾大道为邦理想大酒店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3MA37NKW888。

经营者:黄礼莲,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义县大乐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安义县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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