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林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知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林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曹林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106号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翠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林霞,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林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