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40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城区天盛鞋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批发市场B3区一楼125号。
经营者:羊凤琼。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城区天盛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后,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因此,诉讼费用由550元调整为50元。
另,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