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元元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元元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元元鞋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55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新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元元鞋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B116号。

经营者:邓元元。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元元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