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55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新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元元鞋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B116号。
经营者:邓元元。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金百汇元元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