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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苗百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知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苗百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苗百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1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百景,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百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审核通过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立案申请,经其同意预立(2020)豫14民调41号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已申请撤诉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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