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民终4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益水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欣,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哲,该公司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辽宁天益水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天益水益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水孩子公司)、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蓝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天益水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天益水益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深圳蓝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深圳蓝淼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使用涉案商标源于被上诉人深圳蓝淼公司的授权,且未超出授权范围。
上诉人与深圳蓝淼公司签订意向加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代理加盟费、品牌保证金、设计费、装修材料款和设备款共计200余万元,辽宁天益水益公司与深圳蓝淼公司的加盟合同持续到2019年5月,上诉人在接到深圳蓝淼公司与横琴泡泡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共同邮寄的通知后即停止使用了涉案商标。
在此之前上诉人与深圳蓝淼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始终存在,深圳蓝淼公司仍应承担品牌授权方应尽的合同义务。
且深圳蓝淼公司与横琴公司高度关联,两家公司应是共同的责任主体,原审法院认为特许方发生改变缺乏事实依据,深圳蓝淼公司应承担特许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上诉人取得深圳蓝淼公司的授权,是基于合同的合理信赖而使用商标,没有侵权的故意,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北京水孩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深圳蓝淼公司、辽宁天益水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aterbabies”商标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含有“Waterbabies”商标的广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万元;
3.二被告在省级电视台、报刊及其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28日,北京芮宁启智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第8655558号“Waterbabies”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幼儿园、实际培训等,有效期限至2021年9月27日。
2012年10月30日,水孩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9年9月20日,水孩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北京勤而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而行公司)。
后勤而行公司出具说明,同意由水孩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于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水孩子公司在持有商标期间,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设立多家加盟店,为婴幼儿提供水育课程教学服务。
水孩子公司在游泳等期刊、杂志及楼宇发布广告,进行宣传。
2012年,水孩子公司获得新京报社等颁发的十佳品牌奖和最具创新奖。
2017年,还被新京报社评为2016“年度成长力品牌”和“我信赖的幼教品牌”。
水宝贝公司取得G120381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包括:摄影;
摄影服务;
肖像摄影;
水下摄影;
提供室内游泳池和室外游泳池设施;
体育健身训练服务;
组织并举办与游泳相关的赛事;
游泳性质的娱乐;
个人教练服务;
通过音乐多媒体互联网网站提供数字音乐以及其他音频/视频内容;
游泳表演性质的娱乐;
游泳方面的个人教练服务。
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
2016年10月21日,水宝贝公司注册取得第17855315号“@UKWATERBABIES”商标和第17855314号“沃特宝贝”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均第41类,包括:教育;
培训;
娱乐;
无线电文娱节目;
体操训练;
函授课程;
提供娱乐设施;
辅导(培训);
摄影;
微缩摄影;
提供体育设施;
教学;
健身指导课程;
私人健身教练服务;
演出;
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
提供培训;
有关摄影的教育和培训;
人物摄影;
水下摄影;
游泳培训;
为有氧运动、运动和/或水下分娩老师提供培训;
游泳教学;
游泳老师的培训;
摄影师的培训;
体能培训;
提供培训服务,即游泳课程和指导;
提供游泳课程和指导;
体能教育;
游泳指导;
私人教练服务;
游泳领域的私人教练服务;
与游泳表演相关的娱乐。
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5年12月29日,水宝贝公司与水宝贝国际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许可水宝贝国际有限公司在英国境外运营和分许可商业体系、使用和开展品牌资产。
2017年1月2日,水宝贝公司许可深圳蓝淼公司使用第G1203817号、第17855315号及第17855314号注册商标。
2017年1月3日,水宝贝国际有限公司与蓝淼公司及股东张洋、席凯帆、袁野签订总代理协议,授权蓝淼公司以特许经营的商业目的,排他许可以下权利,包括:经营特许经营系统;
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使用商业名称和其他运行系统所必需的知识产权;
系统、商业名称和运行系统所必须的知识产权的再许可。
2017年4月17日,蓝淼公司与天益水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签订《沃特宝贝意向加盟合同》。
双方约定,蓝淼公司是英国水宝贝公司授权的中国区域总代理,负责WaterBabies品牌体系在中国区域加盟及运营服务。
水宝贝公司通过特许加盟的经营模式,在针对婴幼儿及孕妇产妇的水育课程、标准、素质及水育运动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高远是在辽宁省沈阳市区域内首家意向加盟商。
高远需在合同签订后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专门用于运营辽宁省沈阳市首家沃特宝贝加盟中心,并组建新的团队。
该公司将作为主体与蓝淼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并承接《沃特宝贝意向加盟合同》项下高远的所有权利义务。
《沃特宝贝意向加盟合同》中特别说明,“沃特宝贝”注册商标在国内注册已通过审核,但由于注册商标过程的不确定性,蓝淼公司不保证该商标能完全注册通过,具体商标标识与商标名称以相关审批机构的最终确定为准。
蓝淼公司有权决定选取其他商标作为“沃特宝贝”商标的替换。
2017年12月1日,水宝贝国际有限公司与蓝淼公司协商终止特许经营许可协议。
同日,水宝贝国际有限公司与横琴泡泡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席凯帆、张洋、王薇、李晶签订协议,授权横琴公司以特许经营的商业目的,排他许可以下权利,包括:经营特许经营系统;
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使用商业名称和其他运行系统所必需的知识产权;
系统、商业名称和运行系统所必须的知识产权的再许可。
当日,天益水益公司与横琴公司签订《沃特宝贝玛莎泳池订购单》,购买两套沃特宝贝玛莎泳池池体及净水系统。
2018年7月19日,水孩子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的“Forum66的市府恒隆广场”,对天益水益公司经营的沃特宝贝沈阳市府恒隆中心店进行拍照,并对“沃特宝贝沈阳市府恒隆中心店”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截屏保存。
辽宁省公证处为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
根据公证书记载,天益水益公司主要从事婴幼儿水育课程、水育运动的经营活动,在店面招牌、广告及微信公众号宣传中使用“WATERBABIES”和“”。
2018年8月6日,横琴公司向高远发出《撤销授权通知书》,载明:因天益水益公司未使用沃特宝贝品牌指定的泳池系统,装修不符合品牌设计规范等行为,横琴公司撤销对天益水益公司使用沃特宝贝品牌的所有授权。
另查明,水孩子公司为本案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水孩子公司经勤而行公司同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持有第8655558号商标期间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综合水孩子公司的诉讼请求,蓝淼公司、天益水益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天益水益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水孩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天益水益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三、蓝淼公司是否应对天益水益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水孩子公司主张天益水益公司对于“WATERBABIES”的使用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首先,天益水益公司在店面招牌、广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WATERBABIES”的行为,是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涉案注册商标及被诉侵权商标均属于文字商标,两者字形、读音、含义均相同。
在隔离的状态下比对,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相同商标。
再次,天益水益公司提供的婴幼儿游泳培训、亲子游泳等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认定服务是否类似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作为参考。
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包括教育、培训等,天益水益公司提供包括婴幼儿游泳培训、亲子游泳等相关服务。
两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两者构成类似的服务。
最后,天益水益公司、蓝淼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系合法授权取得,并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商标的使用应限于在核定的服务上使用核定的商标。
虽然天益水益公司经授权使用“沃特宝贝”及“@UKWaterbabies”商标,但被诉侵权的商标并非是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天益水益公司在提供与涉案商标类似的服务中,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水孩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水孩子公司还主张天益水益公司对于“”的使用行为,亦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册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规范的使用商标标志,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
只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天益水益公司使用的“”与第G1203817号商标的标识相同。
在经营的过程中,天益水益公司向公众提供婴幼儿游泳培训、亲子游泳等服务。
上述经营活动旨在使婴幼儿掌握游泳的技能,提高游泳的水平,增加孩子的兴趣。
虽然天益水益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培训、教育服务具有一定的重合,但天益水益公司并非是出于提高竞技水平或者增加职业技能目的的培训,而是在交互式的游泳活动中,为孩子和家长带来快乐,具有娱乐的属性。
上述使用行为,亦属于提供游泳性质的娱乐和个人教练服务,与第G1203817号商标核定的范围相同。
天益水益公司对于“”的使用并没有超出第G120381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如果水孩子公司认为两者构成近似,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故本院对水孩子公司该部分主张,不再予以审查。
关于争议焦点二,天益水益公司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鉴于水孩子公司在诉讼的过程中已经转让了注册商标,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对于其要求天益水益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水孩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天益水益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需要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水孩子公司未能提供因侵权所受到损失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天益水益公司获利的证据,请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天益水益公司也未能提供获利的证据,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虑水孩子公司持有涉案商标的期间、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天益水益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情节,结合水孩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天益水益公司赔偿水孩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蓝淼公司虽与天益水益公司签订有特许经营合同,但由于其他的原因已经终止合同的履行。
此后,天益水益公司与横琴公司重新建立的合同关系。
双方虽未提供书面的合同,但天益水益公司已开始向横琴公司采购设备,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蓝淼公司实施了教唆、帮助侵权的行为,故对水孩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辽宁天益水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辽宁天益水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是否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深圳蓝淼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注册公开、合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依据前述规定,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被诉侵权商标为“WATERBABIES”,与注册商标标识“”存在差异,虽然两者构成要素中均包含英文字母,但前者仅由英文字母组成,而后者则对英文字母做了适当的美化处理。
被诉侵权商标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两者差异明显。
上诉人使用的标识更接近北京水孩子公司的商标标识,其使用行为难言“规范”,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虽与深圳蓝淼公司签订合同,但在水宝贝国际有限公司取消深圳蓝淼公司授权后,又与横琴公司建立合同关系。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侵权行为发生时,深圳蓝淼公司实施了教唆、帮助上诉人侵权的行为。
且深圳蓝淼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不影响上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辽宁天益水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辽宁天益水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葛 钧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秀丽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