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8执异26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沈洪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鑫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华勤锦绣城北侧商业第0020座0004、0005、0006号(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白冰。
第三人:白冰,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第三人:程领中,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鑫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区鑫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8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宁市××区鑫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10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注销。
2020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称,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济宁市××区鑫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白冰、程领中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已将债务清算完毕”,否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变更白冰、程领中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济宁市××区鑫码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其中股东白冰认缴出资159万元,程领中认缴出资1万元。
2016年11月2日成立,2020年1月10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在济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注销登记。
在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材料中,含有该公司及两股东出具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如有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股东书面承诺“已将债务债务清算完毕”,否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白冰、程领中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